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已建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有条件的,可以划设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为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规范公共区域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