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市容整洁,严格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放任牦牛等家畜家禽在建成区街道上散游;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不在城镇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六)不向河流、水库、池塘等水体及其沿岸倾倒、丢弃废弃物、病死畜禽;
(七)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焚烧废纸、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干净卫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