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守护者;
(二)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使用粗言秽语,不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喊站揽客;
(三)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以及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控制好相关活动设施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攀爬、跨越围栏、栅栏等设施,合理使用公共座椅和其他设施;
(六)遇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不散布不实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