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不违法搭建,不侵占公共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二)不在住宅小区、院落、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不在公共区域或者禁养区域饲养家禽或者家畜;
(三)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健身歌舞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遵守电动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电动车辆不进入电梯,不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不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