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交纳处置费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