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分类处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保护高原生态环境的意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