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