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