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管理等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