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