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保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的,由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每车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