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