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