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消纳场所实行联单管理,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