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并办理关闭、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