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需要关闭、闲置、拆除的,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并办理关闭、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