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二)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接收建筑垃圾;

(三)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围挡,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

(四)制定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帐;

(五)配备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