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二)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接收建筑垃圾;(三)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围挡,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四)制定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帐;(五)配备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