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核准文件。县(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