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建筑垃圾消纳等设施的设置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