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其他工程项目,鼓励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