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其他工程项目,鼓励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