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三)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

(四)保持车辆外部整洁,禁止带泥驶入城市道路;

(五)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