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堆放、处置。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