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