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大豆、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甘薯、马铃薯、绿豆、高粱、大麦等谷物杂粮、杂豆和薯类。

被污染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