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大豆、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甘薯、马铃薯、绿豆、高粱、大麦等谷物杂粮、杂豆和薯类。被污染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