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