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