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