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