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应急粮源,确定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