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应急粮源,确定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