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质量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