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