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