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质量第四十三条有效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作为食用用途粮食的运输和装卸,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因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受到污染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