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区域性粮食污染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