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质量第四十条有效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购进粮食应当查验供货方的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