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污染情况监控,做好被污染粮食跟踪监管监测;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