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质量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污染情况监控,做好被污染粮食跟踪监管监测;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