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储粮。鼓励粮食经营者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