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三条有效全省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总量规模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地方各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量,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