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二条有效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本省建立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储备品种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