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扶持和培育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类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推行粮食生产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经营者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以及提供加工、储存、营销服务等方式,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