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推进绿色优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建设,培育名特优粮食品牌,强化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