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农业生产企业根据本省耕种条件,加强粮食生产技术和先进农业机械研制创新;鼓励和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特派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提升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和机械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