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