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有效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