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使用的农药,使用者为茶叶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