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变造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茶叶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加工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变造加工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