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