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