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