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茶叶加工第二十四条有效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培育茶叶加工龙头企业;(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三)支持建设茶叶初制、精制、深加工、机械化生产线;(四)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冷链设施;(五)支持建立完善产地茶树鲜叶交易市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