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茶树种植第十五条有效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