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茶树种植第十四条有效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